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標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清標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4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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