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張桂華
楊玉鳳 陳靜怡 劉孟茹 蕭宮 張雅琦 黃碧瑤 李文馨 陳淑秋 楊千慧 施夙爰 許春勸 莊淑珍 梁光義 陳眉錦 邱創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之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556,011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訴訟利益共1,397,77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2,953,783元,應徵裁判費30,304元,原告僅繳納16,741元,尚欠13,563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