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聰杰選任辯護人徐鼎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聰杰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9月4日訊問後,認其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裁定並執行羈押,本院前於105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自105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106年1月23日訊問後,認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