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 陳民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相對人 凃百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民因屬中低收入戶,又無任何積蓄,家境窘困,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若央人作保,又苦無殷實之交,左右徘徊,幸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在案,為伸張權利,不得不依法追訴,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嘉義縣中埔鄉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家調字第211號離婚等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離婚等,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於101年度並無任何薪資所得,名下有2筆土地總值僅新臺幣170,49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3之前揭審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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