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113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13、14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909號、103年度抗字第1981號、103年度抗字第2063號、103年度抗字第1730號、103年度抗字第1911號、103年度抗字第1956號、103年度抗字第751號、103年度聲字第683號至第696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08號至第111號、103年度聲字第836號至第841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號至第123號、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103年度國抗字第42號、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蕭艿菁、林麗玲、王永春、鄭純惠、陳秀貞、 徐福晉 、 魏麗娟 、 王麗莉 、 陳慧萍 、 吳光釗 、 李國增 、 蕭錫証 、 林陳松 、 鄭威莉 、 張靜女 、 蘇瑞華 、 盧彥如 、 吳青蓉 、 王幸華 、 蘇芹英 、 陳靜芬 、 游悅晨 、 陳雅玲 、 方彬彬 、 許純芳 、 許正順 、 李瑜娟 、 賴錦華 、 陳玉完 、 黃莉雲 、 曾錦昌 迴避等語。
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附表所示裁定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抗告或聲請而終結(見本院卷第20-31頁,詳如附表所示),上開事件既已終結,不再繫屬於本院,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婷玉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郭彥琪附表:
┌──┬───────────┬────┬────────────┬────────┬─────────────┐│編號│案號│案由│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裁定日期(民國)│裁定主文│├──┼───────────┼────┼────────────┼────────┼─────────────┤│1│103年度抗字第1909號│聲請迴避│蕭艿菁、林麗玲、王永春│104年1月19日│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2│103年度抗字第1981號│聲請迴避│鄭純惠、陳秀貞、徐福晉│104年1月14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3│103年度抗字第2063號│聲請迴避│魏麗娟、王麗莉、陳慧萍│103年12月29日│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4│103年度抗字第1730號│聲請迴避│吳光釗、李國增、蕭錫証│103年11月24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5│103年度抗字第1911號│聲請迴避│林陳松、鄭威莉、張靜女│103年12月15日│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6│103年度抗字第1956號│聲請迴避│林陳松、鄭威莉、蘇瑞華│103年12月18日│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7│103年度抗字第751號│聲請迴避│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103年9月23日│異議及聲請均駁回。││││││││├──┼───────────┼────┼────────────┼────────┼─────────────┤│8│103年度聲字第683號至第│聲請迴避│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103年10月15日│聲請駁回。│││696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08號至第111號│││││├──┼───────────┼────┼────────────┼────────┼─────────────┤│9│103年度聲字第836至841│聲請迴避│蘇芹英、陳靜芬、游悅晨│103年12月18日│聲請駁回。│││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21至123號│││││├──┼───────────┼────┼────────────┼────────┼─────────────┤│10│103年度抗字第1340號│聲請迴避│陳雅玲、方彬彬、許純芳│103年12月22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11│103年度國抗字第42號│國家賠償│許正順、李瑜娟、賴錦華│103年11月28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12│103年度國抗字第53號│聲請迴避│陳玉完、黃莉雲、 曾隆昌 │103年12月11日│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