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聰杰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聰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聰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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