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係誤寫所致,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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