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劉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劉不等3人因涉犯賭博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60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電玩機臺等物,因屬刑法第266條之當場賭博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章劉不等3人前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2207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緩起訴期間屆滿確定在案之事實,有卷附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職議字第3724號處分書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上開賭博犯行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現場照片10張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各1份附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屬實。是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
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臻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電玩機臺│29臺│賭博之器具│├──┼───────┼────────┼───────┤│2│電玩IC板│37塊│賭博之器具│├──┼───────┼────────┼───────┤│3│賭資│新臺幣22,760元│賭檯之財物│├──┼───────┼────────┼───────┤│4│代幣│1467枚│賭博之器具│├──┼───────┼────────┼───────┤│5│電玩續玩卡│88張│賭博之器具│├──┼───────┼────────┼───────┤│6│歷屆帳單│583張│賭博之器具│├──┼───────┼────────┼───────┤│7│本日帳單│2張│賭博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