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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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繼云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劉燕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9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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