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雅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103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雅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4月,於113年7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24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112毒偵74卷第171至177頁),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內含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因難與該等第二級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112毒偵74卷第3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㈠晶體。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㈢驗前淨重:0.0387公克、驗餘淨重:0.0332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㈠晶體。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㈢驗前淨重:1.0022公克、驗餘淨重:0.993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㈠標示「KOMBUCHA」之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成分。㈢驗前淨重:1.4418公克、驗餘淨重:0.2296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㈠標示「KOMBUCHA」之白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成分。㈢驗前淨重:2.9630公克、驗餘淨重:0.6240公克。5玻璃球吸食器4支6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