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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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二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