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原名張冠儀.上二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智勇 律師
丁福慶 律師 洪嘉傑 律師被告甲○○
號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 律師
盧天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99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于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