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丁○○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2,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