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65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水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
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