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

債權人 碩茂時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綺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保源 律師即 李姵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碩茂小時代管理委員會之管委會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管委會名稱相符之簽章。(查與聲請狀末債權人簽章為碩茂小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相符。)

㈡釋明聲請狀聲證三管理費欠費明細表中〝含支付命令相關費用669元〞之內容為何?並列出計算式。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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