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2號
法定代理人 林綺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保源 律師即 李姵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碩茂小時代管理委員會之管委會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管委會名稱相符之簽章。(查與聲請狀末債權人簽章為碩茂小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不相符。)
㈡釋明聲請狀聲證三管理費欠費明細表中〝含支付命令相關費用669元〞之內容為何?並列出計算式。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