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告 陳延方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 律師

被告 江晏珍

賴玄宇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被告回復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利公司)股份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駿利公司股份之市場價格定之,參酌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5,045元,及該公司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萬股等情,每股市場價值約為32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64,500元(每股321元×24,500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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