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35號
上 訴 人 林子 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