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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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1號原告 阮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阮志強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伍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