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7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立群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忠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