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郭永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2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32,1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185,9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5,40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