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元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宏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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