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 劉天翔 即被告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天翔之禁止接見、通信限制應予解除。
理由
一、被告劉天翔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後,由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解除上開禁見處分,經本院向偵查檢察官函詢結果,據檢察官表示「同意貴院准予被告劉天翔聲請解除禁見,惟仍需羈押」,此有本院徵詢意見書及103年2月14日中檢秀道103偵2378字第014588號函附卷可稽,茲因先前據以禁止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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