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3號聲請人甲○○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協商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收入證明文件、必要支出之書額及證明文件、書狀繕本、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持有股票之現值及證明等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消債補字第175號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該裁定於97年7月31日寄存送達,依法於10日後生效),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悌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