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7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所涉傷害及公然侮辱罪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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