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4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14387號),經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7年4月14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號,告訴人乙○○所經營之「玩美女人內衣專賣店」前,以鐵鎚敲碎該店之展示櫃玻璃,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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