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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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法官吳幸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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