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誠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956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誠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總統於98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491號公布,於99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且依98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規定,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15日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不論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均應直接適用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之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楊誠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及本院98年度易字第2438號、99年度易字第114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至7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8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附表:受刑人楊誠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11罪│有期徒刑3月,共4罪(│有期徒刑2月,共9罪(│││(判決附表二編號1、3│判決附表二編號10、16│判決附表二編號2、7、│││至6、8、13、15、20、│、17、23)│9、11、12、18、19、│││21、25)││22、24)│├────────┼──────────┼──────────┼──────────┤│犯罪日期│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98.04.06│98.03.25│98.03.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188號│9188號│918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40號│98年度易字第1840號│98年度易字第18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7.13│98.07.13│98.07.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1│98.08.21│98.08.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956號(編號1-4號定│11956號(編號1-4號定│11956號(編號1-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已發監執行)│年6月,已發監執行)│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共5罪(│有期徒刑2月,共12罪││││判決附表一編號1、5、│(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10、15、17)│4、6至9、11、13、14│││││、18、19)│├────────┼──────────┼──────────┼──────────┤│犯罪日期│97.12.22│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98.04.02│98.04.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188號│14778號│1477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40號│98年度易字第2438號│98年度易字第24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7.13│98.10.30│98.10.30│├─┼──────┼──────────┼──────────┼──────────┤││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8年度易字第2438號│98年度易字第243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1│98.11.23│98.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956號(編號1-4號定│15757號(編號5-7號定│15757號(編號5-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已發監執行)│年1月,已接續執行)│年1月,已接續執行)│└────────┴──────────┴──────────┴──────────┘┌────────┬──────────┬──────────┬──────────┐│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6罪(││││判決附表一編號12、16│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6)││├────────┼──────────┼──────────┼──────────┤│犯罪日期│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最後1次犯罪終了日││││98.03.20│98.04.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778號│6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2438號│99年度易字第11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30│99.05.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2438號│98年度易字第114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23│99.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757號(編號5-7號定│9563號(定應執行刑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9月,已接續││││年1月,已接續執行)│執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