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40號原告 林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秀明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結婚公證書(應補海基會認證書)、被告大陸地區之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又原告得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含出庭),如有委任,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條規辦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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