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02號聲請人 白永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定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100年度司聲字第91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6月30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清算事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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