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12號原告 熊贛周 被告 李豪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被告 何詠華
弘宇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王存輔 被告禾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承志 (原名: 羅國誌
70巷2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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