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李文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
7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5,750,
000元,詎自105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002,94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撥款同意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非催收件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3月21日雲院忠非決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24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興西││319-19│旱│105.78│全部│││0│││││││││││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754│雲林縣西螺鎮興│雲林縣西螺鎮光│3層住家用、鋼│一層61.26│201.│陽台│12.02│全部│││0││西段319-19地號│復西路331號│筋混凝土造│二層60.45│32│雨遮│13.76││││1│││││三層60.45││││││││││││樓梯間19.1││││││││││││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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