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包炘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30號、113年度執字第16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包炘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包炘紜因犯傷害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3月15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得抗告。
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過失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20日112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度偵字1689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7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9號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15日113年9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9號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15日113年9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83號(已執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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