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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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告 連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謙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連偉杰 」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偉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