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能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章益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惟上開書狀均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之相關書狀,請於書狀末頁簽章並備妥繕本,如有疑義,請逕洽法律專業人士,以免權益受損,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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