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褚芳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玉女 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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