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法官鄧希賢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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