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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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張景翔
張心華 張庭瑞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怡君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福琛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0年度家訴字第二一三號),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事件,經原審法院另案以一00年度救字第五四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首開說明,原審法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於聲請人不服原審法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時亦有效力。準此,聲請人重複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無保護必要而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