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蔡于竣 法定代理人 蔡翔亦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筱君 被告 林嘉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凱寧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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