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相對人持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6951號民事裁定所聲
  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以利調卷查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應否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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