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相對人持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6951號民事裁定所聲
請強制執行事件之案號,以利調卷查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應否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