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8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存款,而被告係股份有限公司,
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路○段○○號1樓及地
下1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1紙附卷可稽,依
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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