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尹澤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基於賭博之犯意,以先前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TS運動網」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ts8888.net)之會員帳號「EB6597」,利用電腦連接上開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運動簽賭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進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業球類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每次下注簽賭金額最少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輸贏則依該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如未簽中,則賭金全歸「阿明」所有,並約定每週與「阿明」結算輸贏金額,嗣於102年1月22日凌晨2時許,在公眾得出入之新北市○○區○○街○○○號之「網路巨人網咖」內,登入前開運動簽賭網站賭博時,為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TS運動網」網頁畫面翻拍照片6張。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102年1月18日起至同年1月22日為警查獲止,反覆密接於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被告前有賭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前科紀錄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另考量被告所自承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