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甲○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2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又係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之罪,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嗣後之審判,甲○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規定,自9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莊珮吟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