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智字第4號上訴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重智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652,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9,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