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嫌重大,被告於審理期間逃匿,經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
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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