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台灣台中地方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五四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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