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林宜儒 被告 楊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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