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478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通知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子女,無其他子女者,應為被繼承人之孫輩或曾孫輩)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