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5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昶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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