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煥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煥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煥軒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經民國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經撤回上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2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