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1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   告  陳宛宜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萬1353元;及其中新台幣5萬474元,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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